综合
要素优惠:
1.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手段支持各类服务业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开展投资合作,加快建设境外营销网络,增加在境外的商业存在。(发改西部〔2016〕1836号)
2.逐步扩大中医药、服务外包、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服务出口,培育特色服务企业。(发改西部〔2016〕1836号)
3.落实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特种行业除外)、用气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加快推进用电与一般工业同价。(黔府发〔2014〕18号)
财政扶持:
4.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投资建设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技能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关键设备投入,给予不高于30%的资金补助。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金补助。(黔府发〔2014〕18号)
5.对成功上市以及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和在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黔府发〔2014〕18号)
相关扶持:
6.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国发〔2017〕5号)
金融业
要素优惠:
1.进一步加大对贵州的信贷支持力度。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对当地法人金融机构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加大扶贫贴息贷款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增加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在贵州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保险资金探索参与贵州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公用及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加强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合作。支持贵州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发展创业投资,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国发〔2012〕2号)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3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筑府发〔2014〕31号)
3.入驻贵阳国际金融中心的准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凡租赁营业用房租期在3年(含)以上的,第一年和后两年分别按50%、30%给予补助,同一机构每年补助额度均不超过50万元。(筑府发〔2014〕59号)
4.对入驻贵阳国际金融中心的新设机构,将配备一定数量的贵阳市机动车专段号牌。(筑府发〔2014〕59号)
财政扶持:
5.自2012年起,对在贵州境内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金额的1%,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进入我省的银行,由省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黔府发〔2012〕16号)
6.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1亿元的,奖励50万元;实收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实收资本达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筑府发〔2014〕31号)
7.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的,奖励5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筑府发〔2014〕31号)
8.对在贵阳国际金融中心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准金融机构总部,实收资本在 10 亿元(含)以上、5(含)-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500万元和200 万元。(筑府发〔2014〕59号)
9.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国内主板或海外其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国内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企业,按其融资额的1‰给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筑府发〔2016〕18号)
人才政策:
10.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筑府发〔2014〕31号)
11.入驻贵阳国际金融中心的各类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可发放“贵阳市人才服务绿卡”。高层次人才子女入托或者接受义务教育的,按就近入学原则和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户籍地或居住地辖区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筑府发〔2014〕59号)
生态旅游业
要素优惠:
1. 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将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用地计划纳入全省年度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支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项目,优先安排省级旅游重点项目。(黔府发〔2016〕24号)
2.为旅游配套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按划拨方式供地。利用林地、水面、湿地、山头兴办的旅游项目,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取得使用权或经营权。对旅游企业自用土地、房产,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申请减免。对旅游景区内的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黔府发〔2014〕3号)
3.创新用地供给机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并列入重点旅游项目库的旅游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做好用地保障。对纳入省100个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和“八个一批”重点旅游项目,积极争取专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优先支持特色旅游小镇、特色旅游文化村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建设旅游咨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生态停车场、旅游厕所等旅游基础配套设施,提高配建指标。(筑委厅字〔2017〕94号)
4.通过加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旅游项目建设。支持惠农资金用于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和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支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开办旅游企业。针对影响力大、带动能力强、综合效益好的高端旅游度假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在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市场培育和推广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筑府发〔2017〕5号)
5.对符合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的重点旅游项目用地优先安排计划、优先报批、优先供地。旅游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中,对投资大且填补空白的旅游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建设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可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方式进行。(筑党发〔2016〕11号)
6.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增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规模时,堆示范区给予倾斜,同时依法降低基本农田保有量和耕地保有量;鼓励示范区结合规划,积极申报并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结余指标优先安排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示范区重点项目用地指标给予重点倾斜。示范区除使用增量指标外,哟啊充分利用乡村宅基地置换、旧城与废弃工矿改造、农村经营性建设使用权流转试点等渠道,保障重点项目的需求。鼓励示范区内永久餐馆、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展销等项目优先利用荒山、荒坡、开发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筑党发〔2016〕15号)
税费优惠:
7.对经批准开山整治和改造废弃土地用于开发旅游项目的,从土地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黔府发〔2014〕3号)
8.旅游演艺项目可参照文化产业税费优惠政策享受优惠。(黔府发〔2014〕3号)
9.对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旅游演艺项目可参照文化产业税费优惠政策享受优惠。(黔府发〔2014〕3号)
10.避暑度假精品酒店正式运营从开始收益年度起,前三年内,其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市级留存部分,第一年和后两年分别按50%、30%予以奖励;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收取;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限额;企业宣传促销费和技术改造费,纳入企业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筑府发〔2013〕47号)
投融资优惠:
11.支持旅游企业采取项目特许权、运营权、景区门票质押担保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建立旅游企业融资协调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债权、股权等多种形式融资。(黔府发〔2014〕3号)
12.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融资,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争取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项目、重点项目信贷投入和延长贷款期限。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乡村旅游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预期收益好、品牌认可度高的旅游企业探索通过相关收费权、经营权抵(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创建旅游项目产权交易平台,拓宽旅游项目融资渠道,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资源的优化配置与资金保障。完善金融支付系统,方便游客进行旅游查询和预订支付。(筑府发〔2017〕5号)
13.开辟直接融资渠道,通过发行债券、基金、企业上市等途径,加大市场融资力度。支持旅游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采取项目特许权、经营权、旅游景区门票质押担保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筑党发〔2016〕11号)
14.市投融办、市政府金融办要增加修文县“十三五”期间的融资额度,推动全域旅游发展,全力打造全国旅游文化明县。市级各金融机构要创新方法加大对修文县项目融资支持,助推修文县旅游业发展。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要充分发挥市级平台公司的优势,全力支持和参与修文县全域旅游发展投融资工作。(筑党发〔2016〕23号)
财政扶持:
15.逐步加大旅游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重大旅游项目和重要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各类自然保护区、农业示范基地、水利风景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化体育等建设资金与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资金融合使用。(黔府发〔2016〕24号)
16.加大产业资金投入。市级财政从2018年起,在原有专项资金基础上,增加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世界旅游名城打造工作,主要用于旅游宣传推介、新开国际航班航线补贴、旅游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财政贷款贴息等方面,每年视财政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适度增长。各区(市、县)也要安排世界旅游名城发展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视财政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适度增长。严格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支持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引导性旅游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和扶持贵阳市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以旅游绩效为导向,与旅游发展状况、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企业达标升级挂钩等,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租赁、融资担保等方式,扩大资本总量,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筑委厅字〔2017〕94号)
17.培育优质旅游品牌。对于新建或改扩建具有标杆性、引领性的旅游景区,且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落户贵阳的,视其在筑年度实际完成旅游投资总额情况及社会贡献情况,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对获得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称号的景区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地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省级、市级、县级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为乡村旅游村寨、星级乡村旅游经营户(农家乐)、乡村旅游客栈的业主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筑委厅字〔2017〕94号)
18.支持智慧旅游发展。对各地建设智慧旅游监管平台验收并与贵阳智慧旅游监管平台实现数据互通的项目,按项目建设总经费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纳入贵阳智慧旅游监管平台实现数据互通并达到验收标准的国家4A级以上(含4A级)旅游景区的智慧旅游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筑委厅字〔2017〕94号)
19.加强产业融合发展。对国家旅游主管部门参与评定的国家研学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绿色旅游示范基地、国家康养旅游示范基地、国家人文旅游示范基地、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国家现代农业庄园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实际投资在1亿元以上,以服务游客为主的大型特色旅游演艺项目,投演一年后,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筑委厅字〔2017〕94号)
20.鼓励旅游商品研发。鼓励旅游商品企业研发创新。对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或具有影响力的行业协会举办的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中获得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的额外给予一次性专利奖励。对旅游商品企业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品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筑委厅字〔2017〕94号)
21.各级财政要通过加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旅游项目建设。(筑府办发〔2017〕5号)
22.市级从2016年起,在原有各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基础上设立一定数额的世界旅游名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推介、新开国际航班航线补贴、旅游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年度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市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各区(市、县)要设立相应的世界旅游名城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视财政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适度增长。(筑党发〔2016〕11号)
23.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不低于5000万元用于新开或加密航班航线的专项扶持资金。(筑府发〔2013〕47号)
24.国家5A级和4A级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区(市、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全国、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对镇(村)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筑府发〔2013〕47号)
25.在国家旅游主管部门举办的大赛中获奖的单位或个人,获国家级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1万元。(筑府发〔2013〕47号)
26.当年进入全国100强的旅行社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全国、省级、市级优秀导游称号的,分别奖励个人1万元、0.5万元、0.3万元。(筑府发〔2013〕47号)
27.正式运营的避暑度假精品酒店,分级别给予酒店业主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备案在建、改扩建的避暑度假精品酒店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50%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的财政贷款贴息支持。(筑府发〔2013〕47号)
28.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和6万元奖励。(筑府发〔2013〕47号)
29.对社会旅馆评定为1星级-5星级酒店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扶持奖励;对星级宾馆饭店进行升级改造,由1星级升级改造为2星级的,2星级升级改造为3星级的,3星级升级改造为4星级的,4星级升级改造为5星级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扶持奖励;对按照3星级及以上星级宾馆饭店住宿条件进行改造的乡村精品客栈,提升改造5-10间客房、11-15间客房、16间客房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扶持奖励。(筑府发〔2013〕47号)
30.符合“物爽贵阳”旅游商品连锁标准的商品店,经营面积在60-100平方米、101-20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奖励。(筑府发〔2013〕47号)
31.对组织省外旅游专列、海外游客包机、省外游客包机到贵阳的,根据游客数量、住宿天数、游览销售门票的景区数等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筑府发〔2013〕47号)
32.本地旅游企业邀请海外旅游批发商来筑考察贵阳旅游产品、线路的,住宿按200元每人每天的标准给予补贴。本地旅游企业赴国外、省外作宣传推介贵阳旅游产品、线路的,给予往返飞机、列车、长途客车交通总费用30%的补贴。旅游商品企业参加全国性大型会展、赛事等活动的,给予往返飞机、列车、长途客车交通总费用50%的补贴。(筑府发〔2013〕47号)
33.对引进国际知名度假酒店管理品牌的,建成并正式运营后,一次性补助项目业主100—200 万元。(筑府发〔2013〕48号)
34.对策划独特、创意设计新颖,充分体现地域性、主题性、民族性特点并正式运营的避暑度假精品酒店,经贵阳市避暑度假精品酒店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分级别由市级财政给予酒店业主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引进国际知名度假酒店管理品牌奖励的项目不再享受。(筑府发〔2013〕48号)
35.备案在建、改扩建的避暑度假精品酒店可享受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50%的财政贷款贴息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筑府发〔2013〕48号)
36.避暑度假精品酒店正式运营并经贵阳市避暑度假精品酒店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后,从开始收益年度起,前三年内,其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市级留存部分,第一年由市财政按50%予以奖励,后两年按30%予以奖励,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下限标准的,按下限收取。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限额。避暑度假精品酒店企业宣传促销费和技术改造费,纳入企业成本(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筑府发〔2013〕48号)
37.凡列入重点旅游项目的工程,可比照工业园区享受有关招商优惠政策;对民间资本投入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的,市、区(市、县)两级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和财政奖励;对重点旅游项目新评定为国家4A、5A级旅游景区的,由市政府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分别奖励现金50万元和100万元。(筑党发〔2013〕14号)
人才政策:
38.强化人才培养支持。实施旅游人才“百千万”培训工程,每年组织100名旅游管理人员赴国内外参加专题培训。对直接引进到我市旅游企业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含5年)工作合同或到我市旅游行业自主创业,符合6大类引进人才的,按照《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规定执行。对引进外籍人才的企业,所在地旅游部门积极配合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对创新模式培养国际化旅游人才的市属中高职、大学、专科院校,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给予协助支持。对面向旅游企业、导游、乡村旅游从业人员以及出租车、餐饮、购物等重点对外窗口行业开展国际化旅游服务培训的,积极给予协调支持。对采取“政府引导、校企合作”模式建立贵阳市旅游人才开发、研究、实训示范基地的旅游企业或相关机构,向挂牌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筑委厅字〔2017〕94号)
39.纳入当年全市旅游培训计划的各类培训,给予培训经费40%的补助。每年安排500名美丽乡村度假区从业人员免费培训。对挂牌的培训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资金5万元。(筑府发〔2013〕47号)
现代物流业
要素优惠:
1.重点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以及重点物流企业项目建设所需用地,优先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在工业园区和现代农业高效示范园建设的生产服务型物流园区享受工业用地价格。商贸中心城市、主要节点城市的物流配送中心,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内用于建设仓储设施、堆场、货车通道、回转场地及停车场(库)等物流生产性设施用地列入工业、仓储用地范畴。第三方物流企业所使用的行政划拨物流用地,按工业、仓储类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黔府办发〔2015〕3号)
2.使用标准厂房的,按工业企业标准予以优惠。(黔府办发〔2015〕3号)
税费优惠:
3.符合导向的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物流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微物流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对涉及物流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黔府办发〔2015〕3号)
财政扶持:
4.凡2014年后首次获得“国家3A”、“国家4A”、“国家5A”资质证书且总部设在贵阳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 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筑发改三产〔2016〕886号)
5.企业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物联网技术、现代物流管理方法, 开发应用企业网络信息系统的或者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物流信息整合形成物流云的,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其资金投入的10% 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筑发改三产〔2016〕886号)
6.支持企业发展大运量甩挂运输,提高货车的运输效率,在办理运输许可和甩挂车辆道路运输证时给予指导。并对贵阳地区区域分拨中心、海关特殊监管区企业给予往返沿海港口的专项物流补贴。(筑发改三产〔2016〕886号)
7.对在机场新开辟货运航线的航空公司或货运代理人,给予市场推介费用补助,国内航线和国际地区航线分别每条一次性补助5万元和20万元。 对货运航班给予费用补助,商务载量15吨至40吨的:国内(含港澳台地区 )、亚洲区域、洲际货运航线分别补助2万元、2万元、10万元/班。商务载量40吨以上的:国内(含港澳台地区)、亚洲区域、洲际货运航线分别补助4万元、10万元、20 万元/班。(筑发改三产〔2016〕886号)
8.实行货运车辆通行费优惠,凡持有黔通卡的本地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在通行贵州高速公路时可享受通行费9.5折优惠。实行通行费积分阶梯优惠。对每月消费额度达3000元、5000元、1万元以上的货运车辆,次月通过在线返利分别给予通行费9.4、9.2和9折优惠。对拥有自营货运车辆100辆以上的重点物流运输企业,在普遍优惠和积分阶梯优惠基础上,通行费再优惠1%。逐步实现本市籍普通货运车辆在省内异地二级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取消货运车辆二级维护备案制。(筑发改三产〔2016〕886号)
投融资优惠:
9.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和上市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符合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方向的重点物流项目,并积极参与重点物流企业重组、并购。(黔府办发〔2015〕3号)
会展业
1.市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非政府性会议、展览、节庆、赛事等会展活动的扶持和奖励,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会展业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会展业发展。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办或引进的会展活动,相关经费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安排。(筑党发〔2017〕4号)
2.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本土品牌及重点支持的会议、展览、节庆、赛事进行培育、资助和奖励。(筑党发〔2017〕4号)
3.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在我市成功举办的促进我市会展业或产业发展的国内大型会议和国际性会议的奖励。其中,国内大型会议,安排住宿宾馆,房间数每天超过50间起补,每间每天房价450元(含450元)以上的,标准为每间房每会期补贴200元;房间数每天超过100间起补,每间每天房价350元(含350元)至450元的,标准为每间房每会期补贴150 元;房间数每天超过150间起补,每间每天房价250元(含250元)至350元的,标准为每间房每会期补贴100元。国际性会议,境外参会人数达50—100人(不含100人)的,给予10万元奖励;境外参会人数达100—200人(不含200人)的,给予15万元奖励;境外参会人数达200—300人(不含300人)的,给予20万元奖励;境外参会人数达300人(含300人)以上的的,给予25万元奖励。(筑党发〔2017〕4号)
4.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进全国性或国际性专业展览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单位的奖励或资助,展览规模达10000平方米(500个展位)的,给予10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达20000平方米(1000个展位)的,给予15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达30000平方米(1500个展位)的,给予20万元奖励。申请奖励的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本办法所述展位按20平方米/展位核算。(筑党发〔2017〕4号)
5.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我市会展业或产业发展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展览会的资助。奖励原则: 展览项目有我市相关机构作为展览会主办、承办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具有潜在发展前景;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及周边产业发展需求,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展览会承办单位必须是注册地在贵阳市辖区范围内的独立法人单位,展览会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进入贵阳承办单位的帐户;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补助,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展览会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补助;相同题材的展览会,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较大的展览会予以补助;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人才交流会不在补助范围。资助标准:每个展览会资助不超过3届,按实际展位数量进行资助。每个展位资助500元;1-3届展览会申请资助的展位规模需分别达200、300、400个展位,未达规模的不予资助;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办展资助主要用于补贴展览会的场租、宣传推介、广告和专业客商邀请、接待的开支; 所述展位按20平方米/展位核算。(筑党发〔2017〕4号)
6.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重大节庆活动或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贵阳城市美誉度、知名度的节庆活动。节庆活动举办奖励标准:举办节庆活动的主场地为5000平方米以上,举办时间达2天以上(含2天)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2万人的,给予承办机构5万元补贴;主场地为10000平方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4万人的,给予承办机构10万元补贴,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50万元。节庆活动引进奖励标准:对引进国际性、全国性或具备较大影响力的区域性节庆活动在我市举办,活动的主场地为10000平方米以上,举办时间达2天以上(含2天)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5万人的,给予引进机构、单位5万元奖励;主场地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举办时间达2天以上(含2天)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10万人的,给予引进机构、单位10万元的奖励,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筑党发〔2017〕4号)
7.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举办或引进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贵阳城市美誉度、知名度的文化、体育等赛事活动,根据赛事活动的规格、规模、参赛人数、比赛时间等,可申请特殊专项补助。(筑党发〔2017〕4号)
8.对现有展会以上一年(届)展览总面积为基数,每增加1000平方米的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筑党发〔2017〕4号)
9.鼓励在旅游淡季(每年10月至次年4月)举办会展、节庆、赛事活动。在淡季举办且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会议、展览、节庆、赛事活动,奖励或资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可最高上浮10%。(筑党发〔2017〕4号)
10.引进或举办对本市会展业或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会议、展览、节庆、赛事等活动,根据其对本市会展业或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申请特殊专项资助。(筑党发〔2017〕4号)
11.对取得UFI、ICCA认证的机构或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筑党发〔2017〕4号)
教育事业
1.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被评定为优质、优良等级的民办学校发展;用于支持自筹资金新建高质量特色民办学校的建校、贷款贴息补贴;给予购置设施设备补助改善办学条件等。(筑府发〔2013〕36号)
2.支持民办学校合理用地。属于公益性质的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教学用地生均标准予以划拨,学校建设涉及的规费予以减免。(筑府发〔2013〕36号)
3.落实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规定征税。对幼儿园提供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规定征税。(筑府发〔2013〕36号)
4.合理减免相关费用。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涉及的城市建设规费、资产过户费等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政策待遇;民办学校的供水、供气、供电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筑府发〔2013〕36号)
5.建立健全公、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制度,公、民办学校共享优质教师资源。公办学校教师经组织委派到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工资由民办学校发放(事先确定工资由原学校发放除外),同时享受民办学校应有待遇,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公办学校教师自愿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的,由所属学校同意,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签订聘用合同,工资由聘用学校发放,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人事关系转入所在地人才管理中心或人才市场实行人事代理,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职称评定、计发退休生活待遇的依据,退休时按公办学校退休教师相关政策执行。(筑府发〔2013〕36号)
加工贸易
1.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加工贸易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内保外贷等方式为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提供融资支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的服务。(筑府办函〔2017〕36号)
2.加大加工贸易企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价款,分期缴纳价款的,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筑府办函〔2017〕36号)
3.加强加工贸易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围绕企业用工需求,支持加工贸易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培训学校、高等院校等相关机构采取校企合作、定向培训、订单培训等方式开展技能培训,为加工贸易企业大力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并按规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筑府办函〔2017〕36号)
4.严格执行“三去一降一补”配套政策措施,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降低企业物流成本、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为重点,鼓励符合《贵州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意见》(黔发改能源〔2014〕964号)文件要求的加工贸易企业参与省级电力直接交易,进一步加大加工贸易企业降低物流成本的支持力度。(筑府办函〔2017〕36号)
健康服务
要素优惠:
1.做好健康养生产业发展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联动协调,对列入健康养生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园区和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并优先在城乡规划中落实用地布局。对投资额3000万美元或5亿元以上项目,由省级切块下达年度计划指标,各市(州)统筹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点供”。 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养生产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养生产业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5亿元以上规模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市、县留存部分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对投资建设综合性现代医药物流园区、养生养老场所、大型医疗服务机构的,优先保障土地供应。(黔府发〔2015〕8号)
2.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用水、用气、生活用电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对温泉行业水资源费按一般工商业用水标准收取。其他养生服务机构用水、用气实行与工业同价。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黔府发〔2015〕8号)
3.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机构的,可免收证照类、登记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入网费、宽带一次性连接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黔府发〔2014〕17号)
4.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给予保障供应。(黔府发〔2014〕17号)
5.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项目,按床位数100张、300张和500张的标准,列入各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确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用地予以重点保障。(黔府办发〔2015〕5号)
税费优惠:
6.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体育冠名、赞助、广告费等支出,符合条件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创意、设计费用和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黔府办发〔2017〕7号)
投融资优惠:
7.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方式,加大对贵阳市大健康医药企业信贷支持。鼓励贵阳市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支持贵阳市符合条件的创业创新型大健康医药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推动贵阳市大健康医药企业到“新三板”、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中心挂牌。支持贵阳市非大健康医药企业通过换股、定向增发等方式吸收并购大健康医药企业,推动贵阳市优质大健康医药企业重组上市。鼓励贵阳市符合条件的大健康医药企业通过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债、公司债、资产支持债券等新型直接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推动贵阳市规模以上大健康医药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积极对接并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黔府办发〔2016〕45号)
8.设立贵州省医药产业投资基金,与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共同构建多层次投资体系。(黔府发〔2014〕24号)
9.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达到机构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25%(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200万元以内的小微型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黔府办发〔2015〕5号)
10.引导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开发性基金和产业基金,构建多层次投融资优惠体系。充分发挥贵阳工投生物医药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培育一批成长性好的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乌当区大健康医药产业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扩大授信额度。鼓励大健康医药产业领域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或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等。(筑府发〔2015〕32号)
财政扶持:
11.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利用奖励引导、资本金注入、应用示范补助等方式,支持具有较强公共服务性质的项目;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按照国家标准全面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 加强药品采购综合监管, 搭建高值医用耗材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黔府办发〔2016〕39号)
12.加大财税扶持力度。省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卫生计生、体育、旅游发展、扶贫、科技等部门的专项资金,按照使用方向不变、使用范围不变、管理渠道不变的原则,采取事后补助、奖励和风险补偿方式聚焦支持贵阳市大健康医药产业发展。对贵阳市获得国家级医药行业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资源开发类平台,可以资本金、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对服务类平台,可根据服务量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专项资金安排。对贵阳市大健康医药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达到或超过3%的,按超过上年研发投入增量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所需资金由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相应补助。(黔府办发〔2016〕45号)
13.对社会力量投资5000万以上兴办的养老机构,由市、县两级政府结合实际给予一次性奖励。(黔府办发〔2015〕5号)
14.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及以上,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市、县两级同时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合计补助金额不低于3000元。投资人对除捐资举办的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扣除相关成本和费用后,有收支结余的,可对举办人给予不超过举办人累计出资增值部分的10一次性奖励和不超过以举办人累计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2倍的年度奖励。(黔府办发〔2015〕5号)
15.护理型养老机构,享受民办医疗机构的优惠扶持政策,市、县两级额外给予运营补贴和一次性建设补助。(黔府办发〔2015〕5号)
16.搭建以大数据为核心的“贵州省医药(健康)产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和智能化医药物流、医药电子商务、大健康呼叫中心等平台建设,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筑府发〔2015〕32号)
17.对“示范区”种植和培育地道、大宗、特色中药材品种特别是优势品种的种植基地及企业给予技术指导和资金扶持倾斜,并支持乌当区建设中药材交易市场。(筑府发〔2015〕32号)
人才政策:
18.健康养生产业企业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在户籍和就医等方面享受优惠和便利,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在省内居住地辖区学校就读。(黔府发〔2015〕8号)
19.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且增幅超过30%的成长型企业,对企业领导班子给予50万元奖励。国内外行业领军人才在我省新办医药企业投产后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个人一次性20万元奖励。引进的企业高管和专家,在我省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全额返还。省外高科技人员到我省专职引领国家新药项目开发或生物医药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且工作期限签订5年以上的,所在地县级政府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10万元。企业聘用博士、正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3年期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黔府发〔2014〕24号)
20.鼓励人才创办大健康医药企业,支持大健康医药企业引进人才,对符合《贵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大健康医药产业支撑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发放“贵阳市人才服务绿卡”,享受住房、落户、社保保险、医疗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公共服务方面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筑府发〔2015〕32号)
资料来源: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