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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磨一剑: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出台始末

来源:中国民族报 作者:王婧姝 2019年01月29日 阅读量:

“国家标准”封面 资料图片

民族文化宫中国民族图书馆馆藏古籍。 先巴摄

  不久前,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共同提出,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民族文化宫(中国民族图书馆)主要起草的国家标准《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将于2019年4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整理保护的国家级标准,它标志着我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整理保护工作从此迈上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管理的新平台。

  从2008年11月国家民委正式委托民族文化宫中国民族图书馆主持编制《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草案)》至今,整整10年过去了,“十年磨一剑”,中国民族图书馆馆长吴贵飙如是形容起草工作的全过程。

  为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单独制订一部定级标准

  我国少数民族古籍内容丰富、文种多样、数量庞大。仅国家图书馆收藏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就有26个文种10多万册件。它们不仅是各民族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也是中华民族乃至全世界共有的宝贵文化财富。

  2006年,原文化部公布了适用于汉文古籍的《古籍定级标准》。考虑到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与汉文古籍在产生、发展、流传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差异和复杂性,当时并未将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列为定级对象,而是决定另行编制标准。

  “各民族先辈所处的自然、人文和社会环境不尽相同,他们对事物的认知体验也存在着一些差异。由于各族文字各不相同和文化多样性的存在,因此古籍的定级标准也不尽相同。”吴贵飙说。

  2007年,原文化部印发全国古籍普查工作方案通知,明确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由国家民委组织制定并颁布实施。2008年11月14日,国家民委发出通知,由民族文化宫中国民族图书馆负责牵头,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负责指导,启动《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编制工作。

  经过4年的努力,2012年6月,民族文化宫中国民族图书馆完成了“国家标准”草案。2014年9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将《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计划。

  2014年11月,以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和民族文化宫中国民族图书馆为牵头单位,由国家图书馆国家古籍保护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中央民族大学、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单位参加的国家标准起草小组正式成立。吴贵飙作为该标准制定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主持整个标准的起草、修改及报送等工作。

  制订“国家标准”的基本原则

  起草小组参照国家标准《汉文古籍特藏藏品定级第1部分:古籍》,兼顾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现存的实际情况,依照历史文物性、学术资料性、艺术代表性、有时限又不唯时限以及各少数民族文种平等5项原则,制定了“国家标准”。

  吴贵飙解释道:“历史文物性原则,侧重以古籍产生的时代为衡量尺度;学术资料性原则,侧重以古籍反映的学科内容为衡量尺度;艺术代表性原则,侧重以古籍版本具有的印刷技术,抄写、手绘水平和装帧形式特征为衡量尺度;有时限又不唯时限原则,是指确定古籍的级别时,在坚持有时限性的前提下,视其价值及保存状况可采取适度灵活性定级;少数民族文种平等原则,侧重以科学态度正视各民族文字古籍,强调各民族文字古籍在定级时享有平等权利,允许不同文种的少数民族古籍在同等级别划分上存在适度差异。”

  由于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存量差别较大,在“国家标准”里,各民族文字古籍都有特别重要、重要、比较重要和一定价值之分。根据其留存数量以及使用情况,这些古籍被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由于佉卢字、焉耆—龟兹文、突厥文、于阗文、粟特文、回鹘文、契丹文、西夏文、女真文、八思巴字等古籍,现在已不再使用,且留存量少,所以只分为一级、二级。而藏文、蒙古文(包括回鹘式蒙古文、托忒蒙古文)、彝文、傣文、东巴文、水文、古壮字、朝鲜文、满文、察合台文等古籍,以及多文种合璧古籍,由于其至今仍在使用,或留存数量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在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的年限上,“国家标准”有条件地将时代下限延伸至1949年(含1949年),其原则是以少数民族文字抄写、印制,以传统方式著述、装帧,并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及传承意义的书籍。1912年至1949年产生的与本民族传统文化无直接关系的书籍,不属于古籍概念范畴;对1949年以后抄写或翻印的这类书籍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应加以保护,但亦不属于古籍概念范畴。

  反复论证修改,为正式文本提供参考依据

  这10年间,起草组先后14次邀请各族专家140多人次参加调研座谈会和论证会,广泛听取专家的意见,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吴贵飙说:“我真切地感受到民族地区的广大古籍工作者,早就盼望中央能够倾听、了解民族古籍保护、整理及利用情况,早就希望尽快改善条件、完善机制,加大民族古籍的保护力度。‘国家标准’的出台将为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保护整理工作迈上新台阶提供新的发展契机。”

  在文本起草过程中,为确保定级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起草组曾在全国收藏少数民族文字古籍较多的内蒙古、广西、西藏、云南、贵州、四川、吉林、北京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6个单位,对12个文种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进行过测试。在部分地区,起草组成员几进几出,反复与当地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专家进行探讨,以确保工作的实际成效与质量。

  据介绍,参加过测试的单位有:国家图书馆、中国民族图书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满文部、西藏自治区图书馆、西藏藏医学院图书馆、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图书馆、内蒙古师范大学图书馆、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云南省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研究所、云南省丽江东巴文化研究院、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档案馆、贵州省毕节地区彝文文献翻译研究中心、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测试共收到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4个单位、11种民族文字古籍的1105张古籍定级测试表,为定级标准正式文本形成提供了科学的参考依据。

  在广泛征求各方面专家意见、对原有的标准草案进行多次修改后,起草组于 2017年3月形成标准草案,提交给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初审及起草组多次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国家标准”正式出台

  2017年5月,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向全国的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研究所等10个单位的知名文献保护专家发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共收到业内专家意见13条。起草组根据专家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修改,采纳9条意见、作出说明3条、删除1条,并于8月形成征求意见稿修改稿,提交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查、起草组修改,最终形成标准送审稿。

  2017年8月,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召开了国家标准制定计划项目《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专家审查会,来自国家图书馆、首都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北京大学东语系、民族文化宫博物馆、云南省图书馆、贵州民族大学图书馆的专家出席会议。起草组主要起草人吴贵飙、杨长虹、史金波、艾合买提·买买提参加会议,并根据专家意见,再次形成送审稿修改稿。

  2017年12月初,标准送审稿修改稿正式定稿,提交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投票审核。经统计,全体委员均按时参加了投票,投票率为100%。41位委员中,40人投票“赞成”,1人“弃权”,赞成率为97.56%,达到“国家标准”报批的相关要求。

  2018年1月,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将国家标准《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报批稿)报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发布。9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国家标准《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并确定于2019年4月1日实施。

  《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的编制工作在国家民委、文化和旅游部的指导下,在全国各民族地区协作单位的鼎力支持和各地区各民族专家学者的通力合作下,通过编制工作组全体成员的不懈努力,终于圆满完成。它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我国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科学依据。此后,文物保护单位、古籍收藏单位等可以据此为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文物定级,再制定相应的分级管理措施对其进行保护。

  

资料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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